广西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人员的认定工作,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及《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基督教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职人员,包括牧师、长老、教士(或称“专职传道员”)。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
(三)信仰纯正,符合圣经的要求,持守以《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的基本信仰,能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四)侍奉热心,责任感强,有一定的服侍能力和恩赐;
(五)正信正行,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六)具有沟通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服从本单位的管理;
(七)须具有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的神学院校、教育部认可的境外与基督教有关的院校或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外神学院毕业证书;
(八)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不同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牧师应受过正规全日制神学教育,本科(四年)及以上学历者须取得教士教职满四年;大专(三年)学历者须取得教士教职满五年;
(二)长老应具备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完成自治区基督教两会举办的一年制神学培训班且结业,取得义工传道员身份,且累计教会侍奉经历满十年;
(三)教士(或称“专职传道员”)应受过正规全日制神学教育,并具备一年以上教会侍奉经历。
第五条 申请教职人员身份认定者,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六条 牧师、长老及教士(或称“专职传道员”)的认定,须由设区市基督教两会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基督教两会认定。
第七条 教职人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须向所属基督教堂点提交书面申请,经该堂点管理组织正式会议审议,获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推荐,并在申请书签署意见,于本堂点内公示两周。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自治区基督教两会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堂点向自治区基督教两会领取《广西基督教申请教士教职认定审核表》或《广西基督教申请圣职按立认定审核表》,交由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应如实、完整填写表格,并附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神学学历证书、国民教育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堂点。
(四)所在堂点须在审核表中填写推荐理由及意见,连同《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申请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基督教两会审核。
(五)县(市、区)基督教两会应通过主席、会长参加的正式会议审议,并报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并获得签章后,将全部材料报送设区市基督教两会审核。
若无县(市、区)基督教两会,则由所在堂点直接报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完成意见征询与签章后,报送设区市基督教两会。
(六)设区市基督教两会应通过主席、会长参加的正式会议审议,并报请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并获得签章后,将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基督教两会。
若无设区市基督教两会,则由县(市、区)基督教两会依次报请县(市、区)及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完成意见征询与签章后,报送自治区基督教两会。
如县(市、区)及设区市均无基督教两会,则由所在堂点依次报请县(市、区)及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完成意见征询与签章后,报送自治区基督教两会。
(七)自治区基督教两会通过主席会长联席会议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教职人员,由自治区基督教两会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完成认定及备案程序后,牧师、长老由自治区基督教两会在教堂公开举行圣职按立典礼;教士由设区市基督教两会或委托县(市、区)基督教两会在堂点宣布和派立。
第十条 教职人员完成备案后,由自治区基督教两会颁发中国基督教两会统一印制的《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一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证》是证明持证人宗教教职身份的唯一有效证件,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自治区基督教两会书面报告,自治区基督教两会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核实情况,并于一个月内补发证件。
第十二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证》有效期为五年,由自治区基督教两会负责审核与更换。因故不再担任教职者,应主动将证件交回;被免去教职或依法判处刑罚者,不予发证,已发证件应及时收回。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取消教职人员资格等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活动的;
(二)违背三自原则,受境外敌对势力支配,未经批准私自接受境外培训和捐赠、擅自邀请境外人员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讲道、言论、作品违背圣经和大公教会信仰原则以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散布异端邪说和极端神学思想,参加、支持邪教活动的;
(四)严重行为不端,违反《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及相关制度的;
(五)拉帮结派、分裂教会、损害教会团结合一的;
(六)不履行职责,给教会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宣扬、支持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参与或支持恐怖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参加境外培训、会议等活动的,组织参与网上非法宗教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惩戒的。
第十四条 教职人员的惩处程序、惩处解除程序及惩处、解除惩处后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事项,依照《广西基督教教职人员惩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的,由自治区基督教两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并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与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公布的《广西基督教传道员培训班认可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