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基督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职人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教职与职务
第四章 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第五章 教职人员的职务任免与交流使用
第六章 回避
第七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章 退休
第九章 考核与培养
第十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十一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基督教教职人员管理,促进教职人员正确履职尽责、教务工作有序进行,建设“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教职人员队伍,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广西基督教教会规章》《广西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基督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基督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 基督教团体和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培养、管理教职人员,引导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教职人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工作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七条 自治区基督教团体在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区基督教教职人员培养、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市、县基督教团体在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县基督教教职人员培养、管理的相关工作。自治区基督教团体指导各市基督教团体的教职人员培养、管理工作。各市基督教团体指导本市各场所的教职人员培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职人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信仰纯正,以圣经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尊重不同信仰特点;
(五)坚持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能团结、带领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
(六)甘心奉献,具有牧养教会的使命和托付;
(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九)具有符合工作、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教职人员依法享有《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应当履行相应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释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五)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
(六)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八)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教职与职务
第十三条 广西基督教采用的教职有:牧师、长老、教士和传道员。
第十四条 基督教团体根据团体章程的规定设置相应职务。
第十五条 基督教场所根据《广西基督教教会规章》的规定设置职务。
第十六条 基督教团体、场所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
第十七条 专职工作的教职人员的教职、职务是确定其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第十八条 基督教团体、场所新聘用教职人员(含中国基督教两会认可的神学院校毕业生及广西基督教两会一年以上培训班毕业生),应该经正式会议公开招聘,采取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
不得超出本单位的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招聘、接收教职人员。
第十九条 聘用专职工作的教职人员须订立聘用合同,聘用义务工作的教职人员须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基督教团体、场所聘用拟担任教职的人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认定、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教职人员或教职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二十四条 教职人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教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第二十五条 教职人员可以在基督教团体、场所内部进行交流任职。
第二十九条 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呈报材料应当包括教职人员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须审计并提供审计结论。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督教团体、场所可以采取挂职、借调等方式选派教职人员承担相关工作,具体由派出单位、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决定。
教职人员在挂职、借调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原单位发放。
第三十一条 教职人员出国(境)留学、开展教会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会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教职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教职人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基督教团体、场所提供教职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四)不履行教职人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教职人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三十八条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教职人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第三十九条 教职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四十二条 教职人员退休后被返聘者由聘请单位提交其教职人员证进行年审,超过70周岁者不再进行教职人员证年审。
第四十四条 年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十五条 年终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教职人员教职、职务、工资以及奖励、培训、续订合同、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基督教团体、场所根据教职人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教职人员素质的需要,对教职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七条 教职人员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八条 专职工作的教职人员的工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标准或技术人员标准,按照本单位的实际能力发放。
第五十二条 专职工作的教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单位不再给付工资。
第五十四条 基督教团体、场所应当对教职人员的思想政治、信仰理念、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崇俭戒奢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第五十五条 基督教团体、场所收到反映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基督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该按照权责调查核实,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五十六条 教职人员认为基督教团体、场所及其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宗教事务部门反映。
第五十七条 教职人员的处分分为:劝诫警告,暂停圣职、圣工和暂停教会职务,革除圣职和撤销教会职务,取消教职人员资格和开除。
第五十八条 对教职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九条 教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教职、职务,其中受暂停圣职、圣工和暂停教会职务以及撤销教会职务和革除圣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劝诫警告,六个月;暂停圣职、圣工和暂停教会职务,十二个月;革除圣职和撤销教会职务,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条 设区的市没有基督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自治区基督教两会履行。
第六十一条 基督教团体、场所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制订、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公布的《广西基督教传道员管理制度》同时废止。